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8〕21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泸州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类
1、通用类采购项目
A0301
电器设备
5万元以上, 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定点采购,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定点采购,包括普通空调器、中央空调器、精密空调器、除湿设备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定点采购,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打印机、传真机、复印件、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
A0303
家具
5万元以上,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A04
办公用纸
协议采购
A0708
制服及劳保用品
5万元以上,含警用制服
A1004
网络设备
定点采购, 包括服务器(PC服务器、小型机、大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线路接入设备、计算机安防设备、存储设备、不间断电源、其他网络设备
A1027
电梯和起重机
A1029
锅炉、压力容器
A11
交通工具
包括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2、专用类采购项目
A0601
救灾物资
5万元以上,包括帐篷、衣服、被、毯、食品、粮食、油毡纸、尼龙彩条布、糖、棉花、其他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5万元以上
A0603
抗旱物资
5万元以上
A0604
农用物资
5万元以上
A0605
储备物资
5万元以上,包括粮、棉、糖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5万元以上
A0706
工具和仪器
5万元以上,含仪表
A1001
通信设备
5万元以上,包括移动通信设备、电话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光缆、光导纤维、其他通信设备(含有线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5万元以上
A1003
照排设备
5万元以上
A1005
发电设备
5万元以上,包括弱电配电设备、发电机组、其他发电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5万元以上,含卫生防疫专用检验设备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5万元以上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5万元以上
A1009
港口设备
5万元以上
A1010
农用机械
5万元以上
A1011
工程机械
5万元以上
A1012
园艺机械
5万元以上
A1013
消防设备
5万元以上
A1014
道路清扫设备
5万元以上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5万元以上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5万元以上
A1019
教学设备
5万元以上
A1020
实验室设备
5万元以上,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5万元以上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5万元以上,包括灯具设备、舞台设备、音响设备
A1023
文艺设备
5万元以上,包括乐器、文艺道具
A1024
体育设备
5万元以上
A1025
地震设备
5万元以上
A1026
殡仪火化设备
5万元以上
A1028
炊事设备
5万元以上
A109901
水文设备
5万元以上
A109902
环境检测设备
5万元以上
A109903
环境治理设备
5万元以上
A109904
地质矿产测量、勘察设备
5万元以上
A109906
矿山安全救护设备
5万元以上
A109907
化工设备
5万元以上
A109908
机动车辆检测设备
5万元以上
B
工程类
B09
修缮、装饰工程
10万元以上,包括室内、室外修缮、装饰工程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万元以上,包括网络信息系统集成、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房工程、管道与综合布线工程、局域网络工程、广域网络工程、多媒体设备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10万元以上
C03
应用软件开发设计、信息工程维护
10万元以上
C04
维修
10万元以上,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不含车辆)维修
C05
保险
10万元以上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采购(定点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采购(定点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采购(定点维修)
C08
会议
10万元以上
C990107
资产评估
5万元以上
C990121
拍卖
5万元以上
注:“定点采购”、“协议采购”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采购人自行选择定点采购、协议采购供应商;预算金额3—30万元的,采购人在定点采购、协议采购所有供应商范围内询价采购;30万元以上的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仍实行集中采购(不含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预算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发挥财政支出政策功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依法采购观念,自觉、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区(县)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区(县)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办理集中采购事宜。各部门作为采购人,是实施政府采购的主体之一,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实施采购。
(三)严格采购预算。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执行没有预算的政府采购。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支出预算中符合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的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依法履行调整手续,并根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采购人实施相同类别的采购项目,采购间隔时间原则上应达到四个月以上(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紧急采购除外),尤其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市级各部门集中本系统区县部门资金统一实施采购项目的且符合本目录规定的,视为市级部门采购项目办理。
(四)规范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集中采购。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采购。其中,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选择定点供应商,非定点项目应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应及早编制、申报采购计划,尤其是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更应及早落实,以保证留有足够的时间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
2、分散采购。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确有特殊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一般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在分散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采购结果及有关采购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体现政策功能。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政府首购和订购等方面的政策,在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中明确载明对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充分体现政策导向作用。
(此件从网上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