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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与泸州市政府采购活动会员供应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21-09-06    431

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会员供应商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方便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简化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有关手续,同时规范供应商的履约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会员供应商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供应商的权利
第三条  进入采购中心会员供应商数据库,及时获得采购中心发布的最新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享受采购信息短信群发的待遇。
第四条  获得用户名和密码,获得参加采购中心网上采购的资格。
第五条  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再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特殊项目另行要求的除外)。
第三章 会员供应商的义务
第六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并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一旦中标,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投标承诺。
第八条 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章 会员供应商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会员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会员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会员供应商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会员供应商申请登记表》,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一起交采购中心;
(二)申请人须向采购中心提供下列资格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申请登记前一个申报期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证明;
(4)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会计报告或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材料,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提供在职证明;
(5)申请登记前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6)申请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遵守和接受《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会员供应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条款的书面声明。
以上材料须装订成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会员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缴纳保证金5000元。
第五章 会员供应商的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中心每月第一个星期二的下午办理会员供应商的登记和验证手续。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资格文件,由综合科进行审查、验证和确认,并按照第十条的要求逐项检查供应商填写的《会员供应商申请登记表》是否完整,有无漏项,附件是否齐全,审核相关资格文件原件是否真实有效,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对空项应询问原因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要求其补充完整内容。
第十四条 综合科财务人员收取申请人的保证金,并开具相关收据,并将申请人的资料录入“会员供应商数据库”,编制会员供应商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采购中心综合科发给《会员供应商资格证书》,同时告知用户名、密码。
第十六条 所有资格文件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采购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供应商的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会员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供应商资格的延续。会员供应商的资格实行年度复检制度,年检时要求会员供应商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年度以来的纳税证明。年度复检的时间为每年的六至七月份,采购中心将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通过年检的供应商继续为采购中心的会员供应商,没有参加年检的将取消会员供应商资格,如须恢复,须按照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登记。
第十九条 会员供应商资料的变更。凡涉及工商、税务、经营资质、经营业务、联系人以及迁址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会员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采购中心将及时为供应商修改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供应商的退出。如要退出会员供应商资格,应在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交还原《会员供应商资格证书》。采购中心审核后删除供应商信息库中的资料,但原申请登记资料不再退还,原缴纳的保证金在会员供应商已经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完毕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中心将建立会员供应商的诚信档案,记录会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次数、履约情况、售后服务以及诚信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员供应商的用户名和密码须妥善保管,凡因会员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密码泄漏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会员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会员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报价无效,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谴责、提请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名单、取消会员供应商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一至三年内停止其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等相应的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和延续采购中心会员供应商资格的;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政府采购当事人联合抬高报价或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企图骗取中标(成交)的;
(五)向政府采购当事人、专家评委以及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中标(成交)结果、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履行采购合同或投标(报价)承诺、或擅自变更采购合同的;
(七)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货物的;
(八)恶意质疑、投诉的;
(九)通过非法手段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
(十)拒绝接受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明知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投标(陪标)的。
(十二)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的。
第二十四条 会员供应商因受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5000元的,应立即补足,在补足之前,采购中心将暂停其会员供应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员供应商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购中心将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采购中心会员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自取消资格之日起,须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会员供应商资格;如受到被停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的供应商,须在处罚年限结束后才能重新申请会员供应商资格。重新申请会员供应商资格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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