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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021-07-22    337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0〕183 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特此通知

 


                  二○一○年    月    日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预算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区(县)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区(县)政府采购中心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办理集中采购事宜。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采购人)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严格采购预算。采购人应根据本通知的项目和品目分类,按照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应采尽采。采购人实施相同类别的采购项目,采购间隔时间应达到四个月以上(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紧急采购除外),尤其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推迟上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市级各部门集中本系统区县部门资金统一实施采购项目的且符合本目录规定的,视为市级部门采购项目办理。
(三)规范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集中采购。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采购。目录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选择定点(协议)供应商,非定点(协议)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目录内的专用类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也可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随机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2、分散采购。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一般由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应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有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在分散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采购结果及有关采购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体现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规定报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政府首购和订购等方面的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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